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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4年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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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7 16:02:42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925
核心提示:为全面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我委将继续开展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4〕56号
发布日期 2024-04-07 生效日期 2024-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 2024年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计划表
2. 检测品种与检测项目
3. 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研究所:

为全面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我委将继续开展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和时间

2024年,本市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覆盖全市所有涉农区。因水产品供给受季节、品种、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拟从4月至11月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再作适时调整。

二、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渔业执法检查、阳性样品处理、案件查处等工作;负责案件材料的汇总及报送。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辖区内(含市属企业)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派员配合承检机构落实好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跟踪做好问题水产品的相关处置工作。

承检机构:负责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的抽样、检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等。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品种

1. 常规品种:包括草鱼、鲫、南美白对虾、中华绒螯蟹等本市主要养殖品种。

2. 重点(特殊)品种:包括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相应品种。

3. 苗种:品种不限。

(二)监测数量

全市共监测水产品样品370份,其中地产水产品养殖环节抽样260份,“三前”环节抽样110份。各区水产品例行监测数量(见附件1)。

(三)监测项目

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地西泮、喹乙醇、己烯雌酚、甲基睾酮、四环素类等禁停用药物及常规药物(见附件2)。另根据水产品养殖方式、养殖季节因素及上级要求、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等随时调整检测品种和检测项目。

(四)监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见附件3)。

(五)结果判定

样品检测结果按照附件3的限量值进行判定。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前抽样人员应进行培训,熟悉抽取产品的相关知识,确定抽样方法、抽样量及样品运输过程中的相关注意事项。抽样过程要坚持随机抽样原则,水产品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执行。

(二)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份样品,同一池(塘)原则上只能抽取1份样品。2023年检出禁(停)用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必须抽样,抽样过程中,要询问养殖户近期是否使用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并确认其使用日期,同时确认该养殖场是否存在垂钓行为。

五、监测结果反馈与处置

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在收到样品后15天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应于每月月底前汇总当月检测结果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如遇不合格样品,应当在确认后立即通知我委,48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当日邮戳为准)给相关区。相关区要根据情况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及涉事养殖池塘进行严格管控,跟进开展监督抽查,视情做好立案查处、行刑衔接等相关工作。对于检出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样品,要严格做好跟踪监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接、配合承检机构完成好抽样任务。各养殖主体要自觉履行生产经营者责任,积极配合监测抽样,拒绝监测抽样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单位要继续落实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持续加强对养殖主体普法宣传及技术指导。各区要加大垂钓场所地西泮药残专项整治力度,对开展垂钓的养殖场所进行建档立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其如实填写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健全完善生产档案,落实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制作宣传牌、发放告知书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地西泮的危害,引导垂钓人员不使用非法添加地西泮的窝料饵料,不使用来历不明的窝料饵料;要加强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和风险抽检,针对2023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的养殖场要每月开展跟踪抽检,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抽检结果、处罚情况及时上报我委。

(三)深入剖析总结。各单位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承检机构应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附件:1. 2024年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计划表

2. 检测品种与检测项目

3. 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4〕56号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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