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通知 (泉市监规〔2024〕1号)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通知 (泉市监规〔202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2 10:52:09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闽市监注〔2021〕45号)要求,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拓展适用范围,推进“一照多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泉市监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2024-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闽市监注〔2021〕45号)要求,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拓展适用范围,推进“一照多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照多址”改革的适用行业范围

除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后置许可的经营主体,在其住所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允许办理多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食品销售(含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等行业“一照多址”,继续执行《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停车服务等行业试点“一照多址”改革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1〕125号)。

二、“一照多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增加或减少“一照多址”涉及的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该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一个经营场所提供一份承诺表,减少经营场所无需提供);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注意事项

(一)经营主体在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依法应当办理许可或备案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经营主体在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该主体承担,经营主体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三)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辖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对适用“一照多址”的经营主体实施监管。

四、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该通知有效期3年,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