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 (京商电商〔2024〕8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 (京商电商〔202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1 16:35:52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333
核心提示:为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引导电商服务企业加大对相关企业扶持力度,对2024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予支持。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电商〔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解读: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引导电商服务企业加大对相关企业扶持力度,对2024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予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二)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三)提供直播电商或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按“每培育1家成交额[注1]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50%的企业[注2],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单个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按“每在一个新拓展平台实现的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对全年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上年同期不为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带动10家(含)以上企业[注3]累计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不超过该累计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此方向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纸质版材料及电子版扫描件须一并提交,提交后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2024年财务报表、网络销售或成交额等相关支撑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申报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在时限内将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2024年年内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2024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5年3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核及公示  

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对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本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  

(四)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应在本政策与市商务局2024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创新项目政策间“择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五)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注释:  

[注1]本《通知》中的“成交额”均指与商品性消费有关的实物商品或餐饮网上自营销售金额。  

[注2]企业应满足本《通知》“支持范围(二)”。  

[注3]企业应满足本《通知》“支持范围(二)”。  

附件下载:  

   附件1: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2: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xls

 地区: 北京 
 标签: 销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