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城市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谋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参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废城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本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加强数字化赋能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全领域、全要素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本市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再制造和固体废物智能化回收、精细化分拣、高值化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营造人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市依托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无废城市集中宣传活动。
第九条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和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固体废物协同治理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
本市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规定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应当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协同,共同推动落实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无废城市建设需求,按照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机制,以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无废城市建设标准化工作,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编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相关标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具有引领性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激励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预防和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本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预防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本市推行产品绿色设计。产品设计应当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本市推动对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对行业生产工艺进行全过程调查和诊断,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清洁化改造方案,并推动企业按照改造方案实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等措施,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本市探索对钢铁、电力、石化等行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并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相衔接。具体方案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市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内产业空间布局,补齐和延伸产业链,整合、升级相关设施、资源、能源,建立物质和能源循环系统,实现资源能源最大化利用和固体废物最少量产生。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要求,结合园区产业基础、资源环境状况,编制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确定循环化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推进步骤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市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等新型建造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措施等要求,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本市推行在施工过程中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以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采取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泥浆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市推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探索建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本市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药、节肥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产生。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二十三条本市推动在采购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和循环利用等因素,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绿色采购方案,明确绿色采购目标、标准、流程、绿色供应商筛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实现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绿色低碳产品。
第二十四条鼓励电子商务、寄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设计并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电子商务快件原装直发,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或者可循环配送箱等,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本市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推动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需求,推动全面减少过度包装,推进消费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宣传引导绿色消费理念、打造绿色品牌、丰富绿色消费场景、实施绿色消费激励措施、明示产品再生原料采用和回收利用途径信息等方式,带动全社会绿色消费。
本市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对食品浪费意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和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支持商场、超市、旅游专卖店等场所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倡导饮品经营者为自带杯具的消费者提供优惠。倡导旅馆经营者提供续充型洗洁用品。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实行数字化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优先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
本市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公物仓管理制度,通过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有关信息系统,对闲置、长期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统一调剂。
倡导办公场所设立办公设备共享区,实现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设备共享。
第二十七条鼓励居(村)民通过分享、交换、交易等方式,促进家庭闲置物品重复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为居(村)民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鼓励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旧书分享、交换使用。
第四章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融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可回收物的具体种类和循环利用需要,实行可回收物的精细化分类,并逐步予以推广。
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探索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实行专项回收。
第三十一条本市引导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包装物回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包装物回收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寄递企业和外卖企业可以与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合作,设置可循环包装物回收点、回收设施。
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开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区域,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
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固体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认证、标识管理,并建立推广应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规模和能级等内容,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加快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城市废弃物综合利用保障等基地。
本市支持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高水平利用,推动废旧产品设备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机溶剂再生利用、有价金属清洁提取等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动装修垃圾和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市促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全量利用。鼓励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种方式,对秸秆、蔬菜废弃物、绿林废弃物进行多元化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本市通过厌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处理方式,推进湿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市拓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渠道;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林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条支持产业园区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园区各企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需撮合等服务。
本市探索在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按照集约建设、共享设施、协同治污的原则,配套建设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集中工艺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本市在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推进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和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不断降低填埋量。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开设专题节目、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无废城市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废城市宣传。
学校应当将无废城市理念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学生无废城市的意识,增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活动的自觉性。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设施设备和场所,建设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基地、实践体验基地,通过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发科普体验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源统筹,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涉及无废城市建设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时,制定机关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主体、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开发具有针对性的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市在机关、社区、园区、工厂、商场、旅馆、饭店、景区、校园、医院、会展场馆、农贸市场等社会组成单元,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活动,培育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方面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工作规程,明确申报、评估、认定、公布等程序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规程,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并建立激励机制。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领域“无废城市细胞”的组织申报、评估、认定、公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市推动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特点,率先制定“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方案,推动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共同实施;鼓励大型会展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将“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要求纳入活动计划方案,并组织、引导活动各参与单位、个人予以落实。
第四十七条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和推广,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动员、示范引导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十九条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数据的归集和整合,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无废城市建设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本市实行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在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创建标准。
鼓励将无废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创建标准。
第五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晏波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明确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调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中,要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今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上海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要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高标准建设无废城市,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201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对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作出部署。2021年,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稳步推进的具体工作要求,并制定了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本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统筹谋划、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2022年,静安、松江等8个区和临港新片区入选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今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本市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尚不够扎实,还存在固体废物减量压力较大、循环利用水平有待提升、处置结构性矛盾仍未根本缓解等问题,需要加大推进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加快迈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现代环境治理新路。
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草案)》,对本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强化对无废城市建设实践探索的制度体系支撑,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上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成立了由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抓紧做好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工作,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规定程序,广泛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协、市高级法院、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明确立法有关问题。
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有关领导和委员会提前介入,并成立了由市人大有关委员会、起草部门和市司法局共同组成的项目专班,协同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有关领导还召集会议,以读稿形式对草案作了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草案的完善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形成普遍共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无废城市建设立法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固体废物治理,将无废城市建设作为提升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一是强化引领性,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经验,力求多方面、多举措创新突破,更好发挥无废城市建设立法的前瞻、导向作用;二是强化系统性,坚持以系统观念进行基本制度规范框架的顶层设计,着力搭建无废城市建设的四梁八柱;三是强化建设性,充分反映上海特点、契合实际需求,加强引导、激励、保障和刚性约束的效应协同,注重无废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久久为功。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基本管理规定、预防和源头减量、回收和循环利用、保障和监督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立工作原则,明晰管理职责
无废城市建设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长期工程,涵盖面广、涉及要素多,需要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发挥合力。为此,《条例(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谋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同时,强化职责界定,明确市、区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相关工作。(第三条、第五条)
(二)明确基本管理要求,夯实建设基底
《条例(草案)》以专章形式,对无废城市建设共性要求予以提炼、固化:一是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包含无废城市建设内容;二是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要求各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将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四是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指标体系,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无废城市建设需求,建立本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并以此为主要依据,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建立健全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激励约束机制等提出了基本要求。(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三)聚焦源头减量,丰富“少废无废”举措
源头减量对于缓解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收运、处置压力,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有积极意义,是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为此,《条例(草案)》从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以更高标准作了全面规定,包括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探索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推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推动产业园区和建筑业、农业减废,大力推广绿色采购、发展绿色消费、开展“光盘行动”、促进闲置物品循环使用和快递包装减量。
同时,在总结实践成效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进一步提出了若干具体举措,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倡导办公场所设立办公设备共享区,倡导饮品经营者为自带杯具的消费者提供优惠,倡导旅馆经营者提供续充型洗洁用品,鼓励校园旧书分享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四)完善分类回收体系,提升循环利用水平
针对当前本市固体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状况,《条例(草案)》一方面,从整体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分类回收体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推进固体废物近零填埋等要求。另一方面,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提效能,分别从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力度、设置可循环包装物回收点、促进工业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利用、支持产业园区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服务平台,以及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具体举措。(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五)加大保障和监督力度,全面助推无废城市建设
《条例(草案)》从构建无废城市共治共享新格局的角度,明确了配套的保障、监督措施:一是强化宣传发动,广泛传播无废城市理念;二是深化机制创新,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三是推动社会各方参与,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活动;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会展等大型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五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的作用;六是强化数字赋能,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统一的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管理;七是实行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情况纳入文明创建标准。(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2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醇晨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指出,要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关于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作为全国首部关于“无废城市”建设的地方立法,常委会领导对该项立法高度重视。宗明副主任与刘多副市长共同担任立法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以下简称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等参加的读稿会,研究推进立法工作。徐毅松副主任全程关注法规起草工作,就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年初以来,委员会提前介入、深度参与,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成立立法工作组,协同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起草,并举办以“无废城市”建设为主题的代表论坛和代表培训,介绍立法情况并听取代表意见,推动法规草案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基本形成后,委员会组织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区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相关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2月18日,委员会召开第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建设“无废城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无废城市”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的众多方面,虽然国家和本市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领域已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对“无废城市”建设尚无专门立法,上海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本市“无废城市”建设高质量开展。根据国家部署,本市2022年就在8个区和临港新片区启动了“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全市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并全面推进了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出台了商品包装物减量、生活垃圾管理、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等法规,并连续多年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无论从实践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为该项立法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本次立法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做法,结合国家要求和上海实际,构建了本市“无废城市”建设的基本制度,通过预防和源头减量、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制度创新,从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环节,对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办公、园区减废以及农业固废、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快递包装、危险废物等减量化、资源化作出了相关规定。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较好地体现了系统性、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结合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部门协同联动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无废城市”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各部门的各自行动,更需要政府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和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为此,委员会建议,在该条增加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和相关政府部门协同联动的内容。
二、关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实现可回收物应收尽收。座谈中,有企业和专家提出,可回收物的设定具有边界条件,应当对回收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回收利用,而不应对所有低价值可回收物均予以回收。委员会认为,本市应当根据地方特点,综合考虑产生量、回收成本、处置工艺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合理设定可回收物的种类,同时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建立专项回收制度。为此,委员会建议,对该条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关于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的治污原则
《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市探索在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原则,配套建设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集中工艺设施。征求意见中,有专家和代表提出,该款关于产业园区、基地的治污原则的表述不明确,内涵不清晰。为此,委员会建议,将“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原则改为“集约建设、共享设施、协同治污”的原则。
此外,《条例(草案)》还有一些条款文字表述需作进一步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林海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加快建设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法工委还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通过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和七宝镇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产业园区和生活消费领域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开展立法征询活动,并赴闵行区马桥镇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调研。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黄莉新主任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工作指示。郑钢淼副主任、张全副主任召开读稿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
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无废城市的定义
有的委员建议,根据国务院《“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表述,进一步完善无废城市的定义。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明确“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是无废城市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明确:“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二、关于部门协同联动
城建环保委提出,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需要政府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和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协同,共同推动落实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预防和源头减量
有的委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三章相关条款作以下修改:
1.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2.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3.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四、关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城建环保委提出,本市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合理设定可回收物种类;同时,建议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建立专项回收制度,推动其有效回收利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实现可回收物应收尽收”的表述修改为“探索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实行专项回收”。(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
五、关于循环利用的基本要求
有的委员提出,补充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和末端处置的相关内容,形成处置工作的闭环。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能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六、关于碳普惠机制
有的委员提出,明确条例草案中碳普惠机制的运作方式,有效发挥其在无废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作为“公众参与”有关规定的第二款,并修改为:“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开发具有针对性的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林海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未提出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26日召开会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高标准推进本市无废城市建设。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无废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建议各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合力,细化落实条例关于预防固体废物产生、推进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的各项要求,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建议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