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24〕8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2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14 04:43:11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5
核心提示:为推进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进一步加强全省豇豆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省厅拟于3月-9月期间,组织开展豇豆农药残留“月月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质监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3-14 生效日期 2024-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2024年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抽样数量及承检机构(3月份)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监测结果汇总表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

为推进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进一步加强全省豇豆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省厅拟于3月-9月期间,组织开展豇豆农药残留“月月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项监督抽查,以《豇豆种植主体名录》中上市豇豆的生产主体为重点抽查对象,随机抽取被抽查主体。

二、抽检时间及数量

在3月-9月期间,每月进行监督抽查,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每月抽样数量不超过1个。3月份拟抽检40批次,4月-9月豇豆专项监督抽查监测地点、承检机构、任务数量另行通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分工

抽样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承检机构予以协助。抽样应严格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技术规范》(DB37/T 3489-2019)规定执行。抽样人员抽样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检查生产记录,并在抽样单上注明被抽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散户备注身份证号)。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依法对被抽查农产品进行处理。

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济南)(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具体包括样品预处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和检测样品,并负责所承担任务的检测结果的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四、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检测结果依据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五、工作进度及结果报送

承检机构要主动联系当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切实按照法定程序,科学把控抽样时间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抽检工作。

当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全部抽样工作。承检机构要在抽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连同检验报告,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业执法机构,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受检单位,进行结果确认。受检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抽样信息及监测结果通过监测数据上报系统(http://123.57.184.73:8008/user/)上报,同时将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超标样品原始记录与图谱等盖章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并认真分析监测数据形成分析报告,于每月30日前报省厅质监处。

六、其他事项

(一)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抽样和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积极协助抽样单位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科学公正地做好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在结果确认后第一时间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被抽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要认真落实“双随机”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监督抽查抽样规定抽取样品,严禁选择性抽样、送样代替现场抽样、虚构生产主体等行为,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并做好不合格样品确认和监督抽查执法文书管理,对拒绝抽检的受检单位,依法依规处理,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蔬菜水果禁用农药行为或接到禁用农药超标导致的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将线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固定证据,联合查处。检测结果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三)抽样后,样品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受检单位的协同下,由检测机构带到制样地点进行制样封存,并由受检单位或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

(四)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试验,每测定10个样品进一个标准溶液,每测定24个样品做一个添加回收率。如发现回收率达不到检测方法规定的范围时,该批次样品要重做。

(五)不合格样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经被抽查单位确认。

(六)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引用或公布检测结果。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邹晓琳 电话:0531-51789259;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省农科院质标所,联系人:李增梅,电话:0531-66659267,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23788号;邮编:250100;邮箱:88960397@163.com。

   附件:

1.2024年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抽样数量及承检机构(3月份)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监测结果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7) 法规动态 (2747)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4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