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对豇豆农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豇豆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豇豆质量安全。省农业农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0871-65352905)
附件
2023年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豇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推进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工作,确保我省上市豇豆产品质量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时间
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结合属地豇豆产品应季上市等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原则上分为3次:6-7月、8-9月、10-11月),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最后一次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综合分析报告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抽查区域
全省豇豆主产州(市)。
三、抽查品种、对象及任务
(一)抽查品种
豇豆(长豇豆)。
(二)抽查对象
以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为主,可适量选取一定比例的小农户。
(三)抽查任务
监督抽查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四、抽样检测
(一)抽样原则
1.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
2.样本采集、制备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污染。
3.采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采样相关信息。
(二)抽样方法
豇豆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每个抽样单位统一来源的样品抽取不超过2个。豇豆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在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采样,应采集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作为监测样品。混合样是指按照产地面积和地形不同,采用随机法、对角线法、五点法、Z形法、S形法、棋盘式法等进行多点采样,然后等量混匀组成一个混合样品。
豇豆样品一般产地面积小于1h㎡时,按照NY/T 398规定,以0.1h㎡~0.3h㎡划分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1h㎡小于10h㎡时,以1h㎡~3h㎡作为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10h㎡时,以3h㎡~5h㎡作为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内采集一个代表性样本,不应采有病(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过小样本,并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应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三)抽样要求
1.抽样原则与样品编号
(1)抽样工作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协助实施抽样,并负责样品预处理、App填写等工作。抽样App应及时上传抽样照片,照片原则上应包括外部环境、样品、付款证明等信息。样品费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支付。
(2)所有样品在种植基地抽样,严禁在市场上抽样,不得抽取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产品,抽样样品必须为省内生产产品。
(3)抽检样品编号: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名称前两个汉字拼音首字母+被监测州(市)拼音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例如:**检验有限公司在临沧市抽取的第一个豇豆样品编号为**LC23070001,依次类推。
2.制样、封样
(1)制样。所有样品应现场制样;豇豆制备匀浆液,-20℃冷冻保存。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4份,1份用于检验检测、2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1份留存备复检。
(2)封样。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须由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1名承担任务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1份检验检测样、1份检验检测备用样、1份检验检测备用样(质控样)由承担任务检测机构保存,1份复检样由各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
3.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配合属地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属地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7),如实记录拒绝抽样的原因,由属地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四)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按照《2023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执行,每个样品都要出具检测报告。
(五)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质量,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昆明),对承担豇豆监督抽查项目的单位开展样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质量管控,质控(复核)样品数不少于监督抽查样品总数的5%,质控(复核)应在当次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六)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结果确认及告知查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在每批次抽样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并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汇总表(附件3)及时报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PDF版发送给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和被抽检地农业农村局,同时发送所有检测样品的检测结果给抽检地农业农村局。各地农业农村局收到检测报告后,要针对不合格样品迅速开展执法查处工作,结案后要及时将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8)和处罚决定书、案件卷宗扫描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提供咨询服务。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向承担任务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情况咨询,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3.复检要求。复检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承担(附件9)。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检测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被抽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任务检测机构承担。
五、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电子版本和PDF版本)。
(一)抽查结果总体概况。
(二)抽查基本情况。包括抽查州(市)、抽样主体、抽样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当地抽查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四)抽查结果分析
1.各抽查州(市)间结果比较。
2.各抽查主体结果进行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5.原因分析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
6.对策、措施和建议(涉及禁限类药物提出替代方案)。
六、注意事项
(一)承担任务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云农质〔2020〕7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好监督抽查工作,确保所抽样品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要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客观、规范地开展好检测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在配合属地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抽样时,要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不低于3%。
(三)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样品,承担任务检测机构要主动配合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固定证据,提供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和执法查处过程中相关技术保障。
(四)承担任务检测机构与省农业农村厅签订保密协议,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意,不得引用和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五)抽样人员要按照受检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六)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林昕;联系电话:0871-65352905;电子邮箱:ynnytaj@126.com。
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卞家亭,0871-64646999。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联系人及电话:毕亚楠,0871-65149900。
附件: 1.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计划表.docx
2.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docx
3.云南省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汇总表.docx
8.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