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山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规范自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2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需建立健全自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涵盖企业资质、生产设备、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交付、不合格食品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时,鼓励企业将自查重点以简洁方式张贴于生产场所,并对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自查工作分为日常自查、专项自查和全面自查,可结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查进行。对于特定食品生产企业,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自查要求,需每年提交全面自查报告。
此外,规范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自查人员需认真核对检查项目,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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