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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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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13 02:00:30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结合当前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3-11 生效日期 2024-03-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以江农〔2018〕167号发布的《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结合当前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版)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一部分。

本预案适用于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而这种健康损害或伤亡是由于生产者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不适当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农兽药残留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

1.4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人民至上、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小组

2.1.1领导小组组成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是“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组长: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的局领导

成员: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规划财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与饲料科、兽医与屠宰管理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执法监督科、科技交流科,市动物卫生技术服务中心、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市农作物病虫测报中心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环境监测站以及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

2.1.2领导小组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地方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按流程向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和引导应对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车辆调配等。

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的法律法规指导及审查。

局规划财务科: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负责市农产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测、分析研判等工作;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局种植业管理科:负责协调组织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植物防疫、检疫、病虫害的控制、处置工作。

局畜牧与饲料科:负责协调组织饲料及畜禽养殖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生鲜乳质量安全等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负责协调组织畜禽养殖违规使用兽药、禁用物质、“瘦肉精”等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控制、处置工作。

局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负责协调组织水产品养殖、采集、捕捞过程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局执法监督科(应急办):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保障,协调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局科技交流科:负责协调组织由受污染耕地导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动物卫生技术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采样,以及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控制、处置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取样和检测工作,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协助网络舆情监测、搜集和整理,并按程序报送;及时协助通过官网官微发布经授权的权威信息,并做好网络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作物病虫测报中心站: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有关农药问题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协助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提出分析报告及处置建议。

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农业产地环境安全、饲料、兽药等调查和评价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办公室主任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农业农村厅、市指挥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2工作小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在市指挥部和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种植业管理科、畜牧与饲料科、兽医与屠宰管理科、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科、科技交流科等各有关成员按行业管理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执法监督科、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相关事业单位为成员,可抽调相关人员,可邀请江门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协助调查。

主要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形成事件调查报告,为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参考。

(2)检验检测组。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为组长单位,市动物卫生技术服务中心、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市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应急抽查、检验检测、检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等。

(3)后勤保障组。执法监督科为组长单位,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等科室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应急用车、资金保障等。

2.3县级机构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以江门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为主,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及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3.2信息通报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3事故分级

3.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3.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3.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3.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农产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农产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信息通报和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举报,须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食药安办、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同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情况紧急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化科接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应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初步分析,并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对达到较大(Ⅲ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在1小时内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卫生健康局,局应急办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内容和方式

(1)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传真形式。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故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并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按保密规定处理。

(2)市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总结报告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

初报: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发原因、信息来源的初步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报告事发新情况,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并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等。

县(市、区)农业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3)市农业农村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办负责,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形式报送。

(4)市农业农村局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4.2先期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及时封存或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并立即进行检验。

4.3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等四个等级。

4.3.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在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在市指挥部统筹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事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力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

4.5信息发布

市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市指挥部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工作。

4.6应急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综合分析评估,认为达到相应标准,可解除应急响应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销毁污染物、征用补偿、保险理赔、总结评估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江门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库资源,为应对农产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6.2财力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保障给予相应的支持。

6.3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已有的保密机、机要专网等特殊信息载体作用,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4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检验检测、农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根据同级食安办的要求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7.2宣传培训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以江农〔2018〕167号发布的《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由江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2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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