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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线上线下一体推广运用“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的通知 (鄂市监办餐饮〔2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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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13 09:38:01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2
核心提示: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构建餐饮服务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省局依托“鄂企通码”开发了“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以下简称“社会监督码”),拟在全省线上线下一体推广运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办餐饮〔2024〕42号
发布日期 2024-03-12 生效日期 2024-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构建餐饮服务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省局依托“鄂企通码”开发了“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以下简称“社会监督码”),拟在全省线上线下一体推广运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践行共同缔造理念,强化数字赋能,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平台”申领“社会监督码”,主动上传公示从业人员健康、主体责任落实、主要食材及加工制作方法等信息,线下在经营门店、餐厅张贴,线上在网络外卖平台展示,消费者通过扫码一键查看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证照办理、落实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量化分级、12315投诉举报等信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社会监督,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构建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促进餐饮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餐饮消费需要。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社会监督码”宣传引导。“社会监督码”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项创新举措,已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并取得成功经验。各地要积极学习借鉴试点经验,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社会监督码”的社会知晓度,指导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申领、展示“社会监督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餐饮服务美誉度,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利用“社会监督码”开展监督,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保障食品安全、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二)掌握“社会监督码”申领方法。“社会监督码”使用初期,监管人员根据企业申请,线下核实企业情况,登录“鄂食安”【信息查询】板块搜索企业信息,通过检索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企业主体画像,点击“申领【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在二维码右下角点击“允许下载”,当页面显示“已允许下载”字样,企业即可通过“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平台”主体信息板块下载打印(具体使用方法详见附件或《鄂食安平台常见问题操作手册》第十九章)。后期“社会监督码”申领方法和路径将根据使用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

(三)加强“社会监督码”推广运用。8月底前重点在大中型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餐饮聚集街区、“放心外卖”示范店推广应用,下半年在其他社会餐饮、小餐饮推广应用“社会监督码”,不断扩大覆盖面。鼓励高校、大中专院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申领应用“社会监督码”。

(四)拓展“社会监督码”应用功能。鼓励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外卖平台将“社会监督码”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真实性审查核验的重要数据源,引导入网餐饮服务者在网络外卖平台主页展示,并在“食安封签”、外卖包装上印制。鼓励网络外卖平台对使用“社会监督码”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给予线上经营有关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监督码”是运用智慧监管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手段,是压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增强餐饮消费信心。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监督码”的重要意义,抓好“社会监督码”的宣传、培训、推广等工作,不断拓宽“社会监督码”的亮码渠道和社会知名度。

(二)强化示范带动。各地要积极探索推广应用“社会监督码”的经验做法,通过开展“放心外卖”示范店建设等示范应用、选树典型等方式,提升广大餐饮经营主体申领运用“社会监督码”的自觉性、主动性,让“社会监督码”成为餐饮经营主体强化自律、提升安全、扩大经营的“助力器”。

(三)推动共治共享。各地要积极引导餐饮经营者通过“社会监督码”主动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主要食材及加工制作方法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回应消费者餐饮消费关切,实现餐饮经营主体、监管部门、消费者共治共享。

各地在“社会监督码”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人:张会娜; 联系电话:027-87890668。信息中心联系人:付世昉;联系电话:027-88701873。

   附件: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申请与下载打印指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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