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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甘农通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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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8 10:28:53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27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4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甘农通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2-18 生效日期 2024-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张掖、平凉、定西、甘南、天水市(州)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4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18日

2024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防疫优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健全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跟踪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的主要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三)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和包虫病实行区域性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由有关企业(单位)逐级报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和人工饲养的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新生羔羊、新补栏未免疫的羊只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根据国家免疫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十四五”动物布病防控方案》要求,在7市28县区继续实行区域性强制免疫,在其他市、县继续坚持检测净化的策略,暂不实行免疫。

奶牛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奶牛场,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报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后,可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泌乳期奶牛禁止免疫),但要做好免疫奶牛的调运监管工作。

包虫病:在肃北县、阿克塞县、肃南县、天祝县、合作市、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环县等9个包虫病流行县(市),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

各市(州)可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实行区域强制免疫,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各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及我省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下发)执行。

(二)规范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统一负责招标采购小反刍兽疫、动物布病、包虫病疫苗,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各市(州)、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验收、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等管理措施,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剩余疫苗退回及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工作。

按照疫苗说明书规范使用各类疫苗。对布病、小反刍兽疫、羊痘等病种疫苗在大面积免疫注射前,须进行小范围免疫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全面开展免疫接种。

(三)持续推进“先打后补”。2024年“先打后补”经费已通过《关于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安排计划的通知》(甘牧医〔2023〕49号)文件下达各市州,各地要按照省上2024年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落实好“先打后补”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使用好“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确保做到政策合理,审核严格,公开公正。同时,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养殖者提升自主免疫意识和科学养殖、防疫水平。要组织做好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免疫技术水平,增强个人防护意识,确保免疫质量和效率。

(五)规范免疫操作,完善免疫记录。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畜禽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春秋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评价并上报工作总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县(市、区)监督做好补免工作,并跟踪监测直到免疫抗体水平达标。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各市(州)将评价结果及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省动物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我厅。

对因注射疫苗造成零星死亡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补偿标准和办法,各地要及时联系疫苗生产厂家,由疫苗厂家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统一给予赔偿;对因注射疫苗出现群体性副反应发生死亡情况的,各地要及时联系疫苗生产厂家在24小时内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同时逐级上报我厅,如果确认是由疫苗引起的问题,由疫苗生产厂家负责进行处理。因疫苗副反应发生赔偿的,资金支付程序要合法规范,严禁截留挪用,相关认定材料、档案要规范保存。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定期对账制度,加大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储存、运输、出入库管理和使用情况等专项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储运、使用和丢弃、浪费、使用失效疫苗以及倒卖、变卖、毁损疫苗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计划的通知》(甘牧医〔2022〕30号)《关于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二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安排计划的通知》(甘牧医〔2023〕16号)《关于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安排计划的通知》(甘牧医〔2023〕4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做好2024年小反刍兽疫、包虫病、猪瘟、布病等疫苗经费和“先打后补”经费使用,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按时完成省上下达的免疫任务,年底前向我厅报送动物防疫经费使用和免疫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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