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8 10:35:06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7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和《2024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甘农通发〔2024〕2号),为做好2024年全省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2-20 生效日期 2024-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张掖市、定西市、平凉市、天水市、甘南州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和《2024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甘农通发〔2024〕2号),为做好2024年全省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

全省春季集中免疫工作从3月1日开始,4月30日前结束(甘南州可推迟到5月中旬结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布病、包虫病继续实行区域性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猪瘟、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实施免疫。各地在春季集中免疫前,要做好动员部署和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准备。集中免疫过程中,要开展小规模疫苗免疫注射试验,确保安全后再全面推开免疫工作。集中免疫结束后,要科学开展动物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持续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

各地要紧盯养殖、调运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片包村包场“一对一”监管、动物疫情信息周报告、疫情举报核查和规模场采样监测等制度,认真做好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全面落实门禁、封闭饲养、定期消毒等综合防疫制度,进一步提高生猪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水平。要强化动物检疫监管,规范官方兽医检疫行为,落实产地检疫“五到位”、屠宰检疫“把五关”等要求,严格执行调运监管、运输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做好疫情处置准备工作,科学合理、及时果断处置风险隐患。

三、坚持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区防控、人畜同步、统筹推进的原则,推进布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布病防控继续在7市28县区实行区域性强制免疫,其他市、县继续实行检测净化的策略,暂不实行免疫。包虫病防控以肃北县、阿克塞县、肃南县、天祝县、合作市、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环县等9个牧区县(市)为重点,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在56个流行县做好驱虫和犬粪、病害动物脏器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管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各地要统筹做好结核病、炭疽病和狂犬病等其他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

四、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各地要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组织领导,及早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要确定专人负责“先打后补”工作,认真做好“先打后补”系统管理,强化养殖场备案信息动态管理,加大政策解读、宣传、推广,引导养殖场积极规范开展申报,做好相关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系统维护等工作。鼓励通过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力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工作。

五、统筹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2022-2026年)》(甘牧医〔2022〕17号)等文件要求,统筹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创建工作。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日常监管指导,提升养殖场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创建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今年的创建工作目标是,每市州至少有3个规模养殖场成功创建动物疫病净化场或无疫小区,全面推动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六、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集中消毒灭源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重点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研判动物疫情态势,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各地强化实验室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和水平。各地要组织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并督促养殖场户做好定期消毒工作,全面净化养殖环境,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七、强化动物防疫安全管理

各地要在春季集中免疫开始前,组织对乡站兽医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以个人防护、免疫技术和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专题培训,严格按规定操作程序和疫苗规定剂量免疫注射,确保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有效,要加强个人防护,强化消毒和注射针头更换,防止在免疫操作过程中人为传播疫病,避免因免疫注射造成基层防疫人员感染。对因免疫注射造成畜禽零星死亡的,各地要及时联系疫苗生产厂家,由疫苗厂家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统一给予赔付。对因免疫注射出现群体性副反应发生畜禽死亡的,各地要及时联系疫苗生产厂家在24小时内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同时逐级上报我厅。经调查确认是由疫苗引起的问题,由疫苗生产厂家负责处理,相关认定材料、档案要规范保存。

八、严格动物疫苗全链条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建设,按照《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疫苗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疫苗验收、入库、贮藏、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岗,明确到人。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的全链条管理,全面落实疫苗验收、配发和使用管理等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储存、运输、出入库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疫苗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全省春季强制免疫疫苗计划于2月26日前调拨至各市州,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动物疫苗接收单位为疫苗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疫苗的现场接收和验收工作,验收时要现场测温,并核查全程温度记录,验收合格后出具《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接收验收单》,对不符合冷链运输条件、保质期少于8个月或破损、缺件等问题的疫苗,可不予接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常规动物疫病疫苗的验收、配发和储存等管理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春防前要做好安排部署,春防过程中要有免疫进度检查,春防结束后要进行考核验收,确保免疫、监测、检疫和应急处置等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春防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每周及时向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本市州强制免疫的动物疫苗接收、发放情况,报我厅备查。春防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免疫抽查和效果评价,切实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构建有效免疫屏障。省上将组织各市州开展交叉互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联系方式: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0931-8179095(兼传真)

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931-4592015(兼传真)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5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6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6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