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6日
陕西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检查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规范》,至2025年12月31日,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均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2月31日,B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均达到《规范》要求。通过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引导企业逐步更新技术设备、完善生产过程、规范质量管理,逐步达标一批示范企业,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全面提升屠宰行业监管水平,保障肉产品安全供给,推动陕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时限要求。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B升A)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二)建立专家队伍。我厅设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委员会,在省动卫屠宰站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和推进《规范》的各项技术审查工作。省动卫屠宰站负责从陕西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0名专家,建立省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组织《规范》专题培训,确保检查组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严格执行《陕西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纪律》(附件2)。负责组织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实施情况的首次检查,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三)首次检查要求。按照《陕西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计划及企业分类表》(附件3),依据《陕西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4)和《检查标准》,分阶段、分批次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检查、逐项评定。
(四)检查结果运用。省动卫屠宰站审核检查组的检查结论,签章确认合格后报送我厅,我厅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通报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上传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实施步骤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上年实际年屠宰量,将首次检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2底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规范》的宣传培训。要组织力量深入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动员、答疑解惑,使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照自查阶段(2024年3月—2024年5月)。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接,逐一指导、分类推进。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开展自查和整改,按计划提交自查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自查报告和申请表经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我厅。
(三)检查评审阶段(2024年4月—2025年10月)。我厅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交由省动卫屠宰站(GMP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派出检查组现场检查,逐项评定、综合评价。
2024年4-5月。对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检查。首次检查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对其自查报告明显不严不实的,进行现场检查。
2024年6-7月。对已取得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检查。
2024年8-9月。对年屠宰量10-50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
2024年9-12月。对年屠宰量5-10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
2025年1-3月。对年屠宰量2-5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
2025年4-6月。对年屠宰量1-2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
2025年7-10月。对年屠宰量1万头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检查。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现场检查反馈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整改方案,逐项完成整改。对整改符合要求的,将核查表同整改报告报检查组组长审查,必要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5 年11月及以后)。全面总结《规范》实施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实施工作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5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规范》实施情况报告我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实施工作作为保民生、保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保障工作。将《规范》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扎实推进《规范》实施。首次检查专家劳务费由省动卫屠宰站承担,检查期间住宿、伙食、交通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规范》宣传培训,确保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内部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进提升,完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检准备。
(三)加强分类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际,落实“一场一策”和技术包联制度,逐级分类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对基础条件较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一定技术改造后能够达到《规范》要求的,指导其制定改造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抓紧改造升级;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加强屠宰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使用冷库、排酸库。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跟踪检查,防止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鼓励小型屠宰场点提升改造,改善生产环境,提高装备水平,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小型屠宰场点,支持其积极申请《规范》检查验收。确需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底前,向我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李智强;电话:029-87372033,邮箱:tsxstzglc@163.com
省动卫屠宰站联系人:吕欢欢;电话:029-86253731,邮箱:sxdwtzz@126.com
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
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纪律
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计划及企业分类表
4.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