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市食安委统一领导考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五条 对各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要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及食安办综合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监管制度建设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标准建设与实施、全市性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整治、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打击违法犯罪、社会共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基层监管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等。
(四)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以及围绕年度治理指标实施的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等。
(五)即时性工作:年度国家、省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六)加分项: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激励,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智慧监管、标准体系建设、信用监管、法治监管、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七)减分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省食安委考核扣分、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对除区政府外的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完成、部门协作配合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重要举措因在报送材料截止期前未有结论等原因,造成未能在本年度内加、减分(或降级)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减分(或降级)。个别数据统计截止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八条 对各区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工作部署推进落实情况、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治理“餐桌污染”相关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日常考核情况应通报各区政府,并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二)年中督促。市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进行实地督促。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市食安办采取“四不两直”、交叉互查等形式,组织对各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监管单位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等进行评价。
(四)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围绕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治理指标完成情况对各区实施评价性抽检,综合形成各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五)年终自查。各区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按要求报送有关佐证材料。各区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区自查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七)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区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市食安委。
(八)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区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九条 对其他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市食安办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市食安办形成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报市食安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条 对区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对区政府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不低于90分,排名在前4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名在第5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低于90分为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因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因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相关舆情,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区政府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相关网络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食品安全等级事故,或发生引起广泛关注、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三)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我市未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审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经考核,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在当年度省对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督查检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复审验收中被通报问题或扣分的,考核结果为A级。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C级:
(一)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责任,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系统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所监管的环节或主管的行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2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市食安办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区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共同督促各区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区加强指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平安综治考核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市食安办及时对各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六条 区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末位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约谈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区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优等。
各区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区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