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2023年)) (厦市监规〔2023〕6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2023年)) (厦市监规〔202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9 16:34:06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8
核心提示:为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编制《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3年版)》(包括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发布单位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市监规〔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12-30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编制《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3年版)》(包括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四、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六、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本清单,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决定。

七、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厦市监法〔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3版)

附 件 下 载:

   ·附件_【通知附件之2】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x

   ·附件_【通知附件之3】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x

   ·附件_【通知附件之1】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