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3 16:22:08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7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统一部署,现就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统一部署,现就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负责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除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汇总上传至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

(二)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整体推进,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填报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及年度报告,按时完成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数据及年度报告审核工作。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按时填报,及时完成统计调查数据、年度报告上报。

二、时间安排

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1月-4月底,请检验检测机构在此时间内完成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超过这一时间段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

2024年1月-3月,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完成数据上报。4月底前,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审查结果督促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机构完成数据修正完善、审核。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

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

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机构,组织部署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督促机构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包括统计调查数据、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等)。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其他专业领域具备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填报要求,转达至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二)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亲自把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及对照2022年度直报系统统计异常数据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整理、归纳、核实有关数据信息,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列为本年度“双随机”重点监管对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认可检测处:余锋林,63215515  徐天恒,63215527

统计直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校验报错等问题:400-813-5888(拨2咨询)

总局信息中心:兰鹏(其他技术问题),010-88650335

附件: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

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

3.2022年度直报系统统计异常数据情况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docx

   附件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docx

   附件3+2022年度直报系统统计异常数据情况.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