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通过制定《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不仅能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也能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开展抽查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本《指南》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适用本指南。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义务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使其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业务知识,为他们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创造条件。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考核等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主要有什么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识别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四)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处理、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怎样开展培训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培训考核,企业可以自行培训考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考核。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如何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向企业公布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培训等工作,采取实地考核以及利用“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两库一平台”、“特殊食品网上抽查考核”小程序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七、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督促指导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岗前培训考核情况、年度培训考核情况等内容。
八、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九、解读人及咨询服务电话
唐景波 0551-63356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