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5 11:23:3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8
核心提示:2022年10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文件。原省局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现行规章不一致,且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文件。原省局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现行规章不一致,且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份,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管处依据总局4个部门规章和2个指南文件,对《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11月份,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省局有关处室、各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2023年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共计6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7条)、经营资质(4条)、经营行为(7条)、标签说明书和广告(3条)、监督管理(9条)、附则(2条)等章节。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2.第一条修订增加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

3.新增第六条修订调整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要求,与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4.删除原第八条,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书特殊食品经营项目已取消。

5.第九条修订新增了“展示其电子证书”的展示方式,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表述保持一致。

6.第十一条修订增加了销售特定全营养食品经营资质相关要求,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表述保持一致。

7.第十九条修订调整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明确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与总局新修订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表述一致。

8.第二十八条修订了诚信经营活动激励措施。将原条款中“对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四)在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措施”修订为“(四)在‘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等相关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有效衔接,将激励措施落到实处。

解读人:陈姗姗联系方式:0551-63356731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