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文件。原省局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现行规章不一致,且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份,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管处依据总局4个部门规章和2个指南文件,对《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11月份,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省局有关处室、各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2023年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共计6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7条)、经营资质(4条)、经营行为(7条)、标签说明书和广告(3条)、监督管理(9条)、附则(2条)等章节。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2.第一条修订增加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
3.新增第六条修订调整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要求,与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4.删除原第八条,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书特殊食品经营项目已取消。
5.第九条修订新增了“展示其电子证书”的展示方式,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表述保持一致。
6.第十一条修订增加了销售特定全营养食品经营资质相关要求,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表述保持一致。
7.第十九条修订调整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明确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与总局新修订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表述一致。
8.第二十八条修订了诚信经营活动激励措施。将原条款中“对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四)在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措施”修订为“(四)在‘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等相关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有效衔接,将激励措施落到实处。
解读人:陈姗姗联系方式:0551-6335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