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要求,为维护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经2023年12月15日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经请示委党组同意,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重点任务,强化“公示即监管”理念,推动构建京津冀三地信用监管标准一体化和协同机制,拓展信用应用场景,防范市场交易风险,推动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
二、适用范围
除名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具备一定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标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作制度。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登记的经营主体。
三、工作分工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研究部署除名标记试点工作制度,组织推动除名标记有关软件系统改造。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认真落实相关工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实施情形
经营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除名标记:
(一)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三)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除名标记工作
(一)自动筛选拟除名标记主体。软件系统对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年报、列异、吊销、撤销等信息及税务机关纳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具备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经营主体,自动筛选出拟除名标记主体。
(二)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和送达。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对拟除名标记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送达。对于做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决定可直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三)除名标记和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查询页面和信息标签中增加“已除名”标签,为红色,点击标签可查看除名标记来源情形。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经营主体的除名标记信息。
(四)指导督促合规经营或退出市场。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导督促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或者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等退出程序。
六、终止除名标记工作
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恢复纳税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软件系统自动终止除名标记和信息公示。
七、妥善处置信息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系统中除名标记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查询。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发现错误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在自贸区试点探索实施除名制度,是贯彻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各项除名制度各项工作要求,推动试点工作走深走实。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紧密协同,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做到资源和信息共享,及时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现除名制度在全市的复制推广。
(三)加强宣传,拓展应用。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拓展除名机制在提升经营主体整体质量、优化行政执法、政策拟定等工作中的应用,将除名标记作为反映具体企业现状、行业状况、市场运行情况的重要参考指标。
九、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