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及时修复环境信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纳入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引进行信用修复。
企业环境信用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只能修复一次,最多上调一个等级,即“红牌”企业最高修复至“黄牌”,“黄牌”企业最高修复至“蓝牌”。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相应辅证材料,提交修复申请(详见附件1: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辅证材料一览表)。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修复程序为:
(一)在线申请。企业登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线提交修复申请、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在线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信用修复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附件3)。
(二)受理核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分局受理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对修复申请材料及企业从评价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环境行为进行核查,需现场核查的,由各分局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查后,对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修复;对已经改善环境行为、履行法律责任、完成有效整改的信用修复申请,予以信用修复公示。
(三)公示。在广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信用修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市生态环境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四)修复。对通过信用修复公示的修复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调整该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环境信用等级,并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环境信用修复:
(一)本评价周期内已经进行过环境信用修复(包括“即时修复”)的。
(二)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弄虚作假的。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统筹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负责信用修复的复审、公示、信用评价信息推送和督办工作。
各分局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的受理工作,包括:
(一)在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建立所在辖区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台账;
(二)开展“一对一”信用修复帮扶,指定专岗答复企业相关咨询、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开展信用修复;
(三)对企业信用修复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期间开展的“即时修复”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备辅证材料,及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后依程序办理。辅证材料要求可参考附件1。
第九条 参加广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按照省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