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1 04:31:23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动形成我省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2-21 生效日期 2023-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河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动形成我省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和标准化屠宰、冷链化流通为主要抓手,坚持稳中求进、质量优先、绿色发展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生猪屠宰监管水平、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安全肉品消费需要。

(二)基本原则。1.科学布局,集中屠宰。综合考虑城乡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水平、市场销售范围、动物疫病防控、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引导新增屠宰加工产能向养殖集中区转移,淘汰一批低端落后僵尸屠宰企业,着力提高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屠宰行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生猪就近就地屠宰,运猪向运肉转变。

2.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综合考虑全国高速公路网络建设、“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对我省生猪原料和主副产品销售、储存、运输等有利影响,兼顾当地生猪养殖和猪肉消费群众生产生活方便等因素,着力打造生猪立足本省、产品覆盖全国,以大型标准化示范企业为骨干、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格局。

3.强化监管、保障安全。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等要求,健全完善屠宰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着力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守住守好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安全生产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左右,设计年生猪屠宰产能控制在6000万头左右,实际生猪屠宰量达到3000万头以上。2024年1月1日后验收(复验)的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址重建、复产,下同)生猪屠宰企业80%以上达到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标准。到2028年底,全省生猪屠宰量80%以上来自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生猪屠宰产品精细分割、副产品精深加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屠宰行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二、屠宰企业设置

(一)产能布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下同)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高于1.2:1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非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的生猪屠宰产能。坚持新增的,要先行按照新增产能不高于淘汰低端落后僵尸产能的规模标准优先在本省辖市范围内置换,不足部分可在全省范围内置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再新增生猪屠宰产能:

1、以城市为主的市辖区(生产地址在省辖市级及以上食品/肉类食品工业园区的除外);

2、近三年年均生猪出栏量低于30万头的;

3、近三年年均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

(二)建设规模。新建生猪屠宰企业设计年屠宰量控制在50~200万头适度规模,分割加工占比30%以上,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自有、入股或签约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占设计年屠宰量的80%以上。

(三)建设标准。选址用地符合《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屠宰与分割车间经专业设计机构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设计,屠宰加工设备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必须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实施实时在线监测。

三、政策措施

(一)核定公布年度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建议。以各省辖市2023年度核定的生猪出栏量、实际生猪屠宰量和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为基数,分别计算当年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和产能利用率,核定公布2024年度各省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建议。此后每年上半年核定公布当年各省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建议。

(二)严格企业设立管理。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本规划。制定实施《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审查实施办法》,统一规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查标准、程序和备案管理。加强证后监管,直接淘汰或限期停产整改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常态化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整顿。

(三)推进标准化示范建设。对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前申请创建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并通过省级验收的,不再重复进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通过国家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的企业可以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专用标识,促进品牌建设和推广。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优先将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纳入“点对点”调运接收企业范围。优先推荐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承担省级等地方政府肉类储备和冷链物流建设、金融支持项目等。

(四)加强屠宰全过程管理。结合河南省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建立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专家库,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整合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监督检查资源,实施“一抽两检、检打联动”。强化监督抽检检测结果确认核查、通报和处理处罚。将问题产品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适当增加飞行检查频次。实施生猪屠宰质量风险分级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等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无证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害)猪以及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的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屠宰行业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扩展现有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和河南省智慧兽医云平台,向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环节延伸。推行一体化电子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形成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链条。开展屠宰企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与农业农村部门视频监管系统联网建设,实现实时视频远程监控。落实屠宰统计监测调查制度,提高数据报送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培训、考核管理。

(七)加强政策支持。支持生猪屠宰企业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提升生猪屠宰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申请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动屠宰加工机械装备研发和生猪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无害化处理补助和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支持屠宰企业发展。

(八)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河南省生猪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为会员提供行业发展法律、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信用档案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推动生猪产业融合发展和开展产销衔接活动。

四、本规划部分用语的涵义

低端屠宰企业:是指自营比例低于20%且只能生产片猪肉,没有分割、冷却、冷藏等设施设备的企业。

落后屠宰企业:是指屠宰车间建造、屠宰设备配置、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不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不能克服的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

僵尸屠宰企业:是指连续或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停产超过180天或者产能利用率低于20%的企业。

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

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

屠宰行业集中度:是指指定规模的屠宰企业数量与企业总数之百分比(企业数量集中度)或者指定规模的屠宰企业屠宰数量与屠宰总量之百分比(屠宰数量集中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