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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粮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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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4 09:45:15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01
核心提示: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发布文号 冀粮规〔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1-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分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修订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23年12月11日

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及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换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和贷款利息情况,进行审核拨付。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省级储备粮贷款,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与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粮食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储存年限: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2年。地下库储粮的,可适当延长轮换周期。对检验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验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应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省级储备粮轮换购销交易过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实施最低价收购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应通过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延期批复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需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并于每月5日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度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交验收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抄送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省级储备粮轮换检验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轮出的省级储备粮在销售前完成检验,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验。

第十九条 轮入的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三等以上(含三等)标准,食用植物油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进入食品加工环节。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及食品安全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对在正常储存年限内检验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申请,并抄报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抄报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需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按照“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并依据承储企业实际轮换方式和轮换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承贷银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应于每季度初提供上季度承贷银行出具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清单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汇总后,将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报省财政部门,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并结合我省预算管理实际执行。粮食每个轮换周期每吨85元,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包含在保管费用之内。在4个月空库时间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4个月空库期不能入库的,延长期内空库部分不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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