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3〕46号)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3〕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27 14:50:58  来源: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7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环节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2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常农办发〔2023〕46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生效日期 2023-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环节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2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研究试验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防止转基因生物违规试验。

(二)品种区试审定(登记)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 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确保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含联合体试验和育种单位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并及时上报。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三)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和制繁种基地开展排查,加大检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在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对省外制种基地调入的玉米种子分品种分批次开展转基因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组织各地对大田生产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要按规定铲除销毁,同时深入农户,倒查种子源头。对违法制繁、经营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进口加工环节监管。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 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市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规进口使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落实明查暗访制度。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环节监管,除日常工作检查计划外,落实明查暗访制度,联合种子、执法等部门,不定期选派有关人员对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促进企业规范装卸、运输、储藏、加工等生产活动。

(六)开展培训与科普活动。结合农技人员培训、农民培训等工作,邀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研发和监管的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强化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转基因的科学认知水平。结合“农资下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向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市民、农民宣传转基因科普知识,促进转基因科普进机关、进社区和进校园,营造全社会科学看待转基因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2022年5月-11月)。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牵头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抓紧部署,做好监管工作。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市级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作总结(2023年12月上旬)。各地对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科教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依法依规开展生物育种研发应用,切实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试验、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科研单位、试验基地、制种基地、加工企业检查抽查覆盖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许可等政务服务办理指导到位;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位。

(二)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地农业农村局要督促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单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口加工企业等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研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进口加工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要求 开展检查、杆样和检测,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妥善留存文书、邮寄或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保障每个样品证据链完整、有效、可追溯。

(四)严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转基因试验、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及时上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上级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联系方式: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5682255

电子邮箱:cznlkj@163.com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3号楼B座427

附件:常州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重点

工作主要目标

监管重点单位

和重点区域

市级工作承担单位

完成时限

1

对批准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安全评价环节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

监督研发单位研发活动是否依法开展。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防止转基因作物违规试验。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活动所在市(县)、区。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百格、未米等基因编辑企业。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牵头,种植业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与。

12.31前

2

品种审定(登记)环节: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

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进行品种溯源和处理。

相关单位和试验基地。

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配合省种子管理站开展工作。

10.31前

3

种子生产和经营: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打击非法行为。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市场。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牵头,种植业处、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31前

4

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明查暗访。

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况、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有关加工企业。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牵头,种植业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与。

12.31前

5

对全市转基因监管工作督查:工作进展、监管力度、措施成效。

按照属地监管要求,以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基因监管成效和科普宣传为重点,对全市转基因监管进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等内容开展督查活动。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牵头,种植业处、市农业综合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与。

9.10-11.30

6

工作总结。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牵头,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12.10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