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各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包括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3个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
二、《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同一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做出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清单》的幅度。
五、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管,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推动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六、主动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已经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立即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形所列条件均源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适用《清单》时,应当严格依照前述规定。
七、《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八、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九、本通知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