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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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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28 11:08:3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202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推行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信用报告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工作。为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现就推进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制定本升级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23〕306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生效日期 2023-1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4日

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升级)实施方案

2021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推行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信用报告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工作。为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现就推进实施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制定本升级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38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进一步便利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信用主体经营活动。

二、新增范围

(一)新增报告服务对象。除广东省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外,新增省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二)拓宽报告查询领域。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11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新闻出版、版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社会组织、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体育、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粮食和储备、能源、林业、中医药、法院执行等27个查询领域。

三、进度安排

(一)2023年12月31日前,省直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归集工作,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交换共享。

(二)2024年1月3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模块系统升级,实施信用报告代替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任务分工

(一)归集共享监管信息。首批实施领域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负责核查区分相关监管信息,如属“双公示”信息的,按照“双公示”数据要求推送;其他监管信息继续通过原渠道实时推送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

新增实施领域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归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监管信息,对近三年来信息逐一核实,如属“双公示”信息的,按照“双公示”数据要求推送;其他监管信息通过在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方式实时推送共享至信用广东平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信用广东平台对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

按照“谁形成、谁负责”原则,各信息来源单位应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升级信用报告查询模块。省发展改革委依托“信用广东”网,升级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查询模块。信用主体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自主注册后,可以在“信用广东”网、粤商通等渠道获取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可以根据应用场景,自行选择信用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可以向第三方提供授权查询二维码,用于第三方查询和下载信用报告及进行真实性验证。

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的信用主体,如有需要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

附件:   1. 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及服务对象 .pdf

   2. 监管信息归集共享责任分工表.pdf

 地区: 广东 
 标签: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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