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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林护字〔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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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16 09:48:5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35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于2022年12月3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确保新保护法在全行业得以迅速、准确、全面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新林护字〔2023〕31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生效日期 2023-06-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于2022年12月3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确保新保护法在全行业得以迅速、准确、全面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保护法按照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要求,充实、调整、完善了系列保护制度和措施,为破解保护难题、创立保护管理新机制指明了方向。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新保护法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意义,把贯彻实施新保护法作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新保护法的各项规定,明确领导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要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从学习培训、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各个方面入手,多头推进新保护

法的贯彻实施;要针对本地区本区域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依法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和采取有效措施,树立新时代野生动物保护新气象。

二、开展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引导

正确理解、把握新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和内涵,是全面贯彻实施新保护法的首要条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把开展新保护法学习培训作为贯彻实施的首要工作,将其列入林草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解读,可采取专题学习研讨、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分期分批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进行专题学习培训,促进其深入领会新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准确理解各项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正确把握今后加强保护的方向,创新保护模式,改进工作作风。要全面、系统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培训教育,向他们详细讲解新保护法的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和要求,增强其守法遵规意识,共同维护行业的规范发展。要加强与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对接,充分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时间节点,积极推动新保护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形成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稳妥推进保护管理工作

新保护法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的角度,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评估、致害防控、种群调控、外来物种放生、禁食野生动物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和充实。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相关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明确今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重点,形成管理制度。一是强化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鸟类迁飞通道管理,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评估工作,依法开展项目建设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可能影响的评估工作,避免或减少项目实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不利影响。二是落实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种群调控要求,制定当地致害动物物种动态监测方案,开展好动态监测工作,掌握致害动物分布、活动规律,对野生动物致害做到有预防、有部署、有成效,积极探索推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工作。三是加强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监管,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现行有关野生动物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符合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的内容,继续参照执行,对其中与新保护法原则、规定和要求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一律按新保护法规定执行。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

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行政许可审批及管理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强化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落实好新保护法对猎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做好野生动物猎捕情况备案和档案管理。二是强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管理,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与防范措施,保障野生动物健康和福利,有效防范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事件;掌握本辖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对人工繁育场所、设施设备条件等进行摸排核查,为后续人工繁育许可证换发工作做好准备;严格落实“三有”动物人工繁育备案要求。三是做好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定期汇总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的件数、涉及的物种种类、许可决定情况等。对申请公开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所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方可公开。在切实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同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水平。四是强化执法监管,针对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走私、非法经营其产品等现象,主动会同公安、网信、交通运输、海关、工商、邮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从栖息地源头到餐馆饭店、交易市场、运输路线、网络及广告等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有效阻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

五、做好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的查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新保护法明确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相关合法凭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依法强化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查验其特许猎捕证;对运输、携带、寄递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对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相应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备案文书;对运输救护、执法查没陆生野生动物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或者处置证明;对运输、携带、寄递“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其他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对不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须根据来源情况查验其相应的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或备案文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批准进口文件、物种证明、合法购买凭证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此外,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检疫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在新保护法实施之际,集中开展系列宣传。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渠道,采用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公益广告、组织专家专题讲解等方式,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知识。二是举办专题宣传活动,发放新保护法单行本、宣传册页,引导公众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新要求和新举措。三是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集贸市场、餐馆饭店等重点区域,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宣传展牌和张贴海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公众自觉抵制违法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四是主动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五是密切关注和监测野生动物舆情动态,对公众关心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正面回应和解说,有效争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开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在新保护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新成效,请及时报告。

2023年5月23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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