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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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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02 04:22:31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52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11-02 生效日期 2023-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治理能力。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情况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9月30日前,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参照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省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市县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市县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评价。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结果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抄送各市县党委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对市县人民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不合格(D级)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市县为优秀(A级),得分排在6名至1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市县为良好(B级),排名后三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市县为一般(C级)。

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采用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实际得分分值与应得分值比率,比率达到或超过95%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有关成员单位为优秀(A级),比率在95%—70%之间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有关成员单位为良好(B级),比率未达到70%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有关成员单位为一般(C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一般(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市县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县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应当为不合格(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上个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省予以减分的,给予相关市县本年度考核双倍减分。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我省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的,给予相关市县下一年度考核双倍加分。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跟踪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5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专项工作推动创新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示范经验做法的;

(五)工作成效明显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扬、肯定的;

(六)其他应表扬的情形。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情况抄报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被约谈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市县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一般(C级)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情况视情形抄报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市县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退步5名及以上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源头治理、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
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5

加分项

≤5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领导、省委主要领导、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认可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7

双倍加减分项

结合上年度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国家评议考核中加分或减分情况,给予双倍加减分。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省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省食品安全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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