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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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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30 10:24:34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8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推动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能源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0-07 生效日期 2023-10-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推动全省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政治责任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坚决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谱写好美丽中国的云南篇章。(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人民至上,扛牢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研究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将各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省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综合绩效考评范围,不断压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职尽责

(三)梳理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省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三定”方案、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加强部门间统筹衔接,形成完整、准确、直观、可行的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其他省级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并抓好相关任务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州、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常态化机制。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由省委编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属于州、市、县、区事项的,由各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或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将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加强对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方面任务的落实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并将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县、区参照省级要求执行。(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促督办,加强问责激励

(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工作,及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重点难点问题,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或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研究。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各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要以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任务为重点,梳理形成具体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组织落实。(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督察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防止流于形式,又避免泛化简单化。督察检查部门要健全完善督察检查统筹机制,坚持精准、科学、依法,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强化沟通会商,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的审计工作。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两污”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劣Ⅴ类水质断面“清零”、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安全等内容,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担当作为,提高履职能力。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相关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等的重要依据。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及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障合理待遇,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联动配合,加强监督保障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联动;没有执法职能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权执法的部门依法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制度,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加大涉生态环境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同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州、市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区: 云南 
 标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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