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新政办明电〔2023〕128号)要求,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决定再次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度继续有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度继续有效(保留)的政策性文件目录表》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度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影响过去根据这些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度继续有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度继续有效(保留)的政策性文件目录表.xls
附件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度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