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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工作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产质〔202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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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2 09:56:4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氛围,依据《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你点我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产质〔2023〕422号
发布日期 2023-09-11 生效日期 2023-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工作指南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氛围,依据《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你点我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定义概念)

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提出的产品品种,按照监督抽检程序进行抽样检验或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净化市场环境秩序的一项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依法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公开工作成果。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开展本市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方案制定)

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制定本市年度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方案,并将其纳入本市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计划。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安排、意见征集、活动形式、工作要求等。

第七条(意见征集)

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多渠道发布公告、发放问卷、面对面访谈、设立现场意见征集点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人民群众关注的产品品种、质量问题、抽样或检查场所等意见建议,确定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内容。

第八条(监管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采纳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意见建议后,可根据监管实际,分别采取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专项治理等方式实施监管,可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志愿者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活动。

第九条(核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意见建议实施监管后,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十条(结果公开)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监督抽查程序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同时做好舆情研判、不合格项目解读等工作,回应公众关切。

第十一条(社会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重要节日节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等社会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扩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影响力。

第十二条(总结推广)

市场监管部门应总结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中的特色亮点,归纳典型案例,建立满足群众所需的民生服务长效机制,复制推广相关经验,并运用到日常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

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指南由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你点我查”服务活动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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