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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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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1 13:47:2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79
核心提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23〕29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2023-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9月13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对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实施考核,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对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实施考核。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对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着重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和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主要对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等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后,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中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二章 市(地)政府(行署)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步骤和考核等级

第七条 对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依据年度“督检考”计划安排,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年终评审时参考使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采取书面督查、实地核查和督查检查等方式,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地)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形成各市(地)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年度市(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与相关佐证材料一同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市(地)政府(行署)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年终评审意见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市(地)政府(行署)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七)结果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市(地)政府(行署)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地)政府(行署)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三章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步骤和考核等级

第九条 对各成员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要求,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同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副主任单位,按照年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要求,根据各成员单位自评报告,结合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考核结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及副主任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结果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因履职不到位,严重影响我省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的;

(四)其他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应当为C级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地)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市(地)政府(行署)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市(地)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各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C级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地)政府(行署)、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地)政府(行署)、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市(地)政府(行署)、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市(地)政府(行署)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可以根据全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为A级市(地)政府(行署)、成员单位的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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