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则》政策解读

《上海市实施〈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则》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8 09:10:10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化完善本市各级农业农村委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具体程序,更好保障本市“十四五”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实施〈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则》(原名《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解读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9-07 生效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化完善本市各级农业农村委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具体程序,更好保障本市“十四五”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实施〈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细则》(原名《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现行《实施细则》于2020年12月颁布实施,对规范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等上位法相继进行全面修订。2023年,市政府颁布了新《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较多不一致,有必要依据上位法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本市“十四五”农业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也对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制度可操作性提出更高要求。基于上述原因,我委修订了《实施细则》。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合法性。对于现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不一致的内容,严格依照上位法予以修改。二是突出规范性。强化“规定动作”的刚性约束,尽量压缩执法程序裁量幅度。三是提升操作性。针对基层执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释明法条原意,明确操作方式,破解堵点难点,实现程序闭环运行。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92条,分为10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依据上位法增删改

重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立案、办案、听证时限、听证适用条件、加处罚款执行程序、查阅案卷范围以及执法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等进行修改调整。

(二)完善制度流程

一是完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间的办案协作机制。二是细化了报请指定管辖或直接管辖的具体流程。三是明确了办案流程及主要环节之间的衔接顺序。四是强化执法部门对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务。五是调整了适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范围。六是强调在执法文书中须载明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七是明确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须经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八是规定执法事前公示通过“一网通办”等平台进行。九是优化了法制审核的实施路径、适用范围及与后续程序的衔接机制。

(三)强化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的确定原则。二是完善了涉案物品先行处置途径。三是补充了电子送达执法文书的规定。四是增加了使用带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艇开展水上执法工作视为表明身份的规定。五是优化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本次修订还对《实施细则》条文顺序、语言表述等进行了一定调整。同时,为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简化了部分业务的办理流程。

四、重要亮点

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缩短了立案、办案时限,延长了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二是补充了“刑-行”反向衔接的操作路径。三是厘清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办案流程。四是明确在判断案件是否达到听证标准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分别计算。五是将“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六是强调执法文书中应说明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七是明确规定执法文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八是厘清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负责实施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九是增加了“拟减轻处罚”和“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外拟不予行政处罚”两项适用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的情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