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告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实施主体
1.合格证的开具主体: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2.合格证的查验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二、合格证的开具要求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2.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
三、如何开具合格证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或“粤农合格证”微信小程序注册、购买(申领)电子版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激活开具,或自行打印(印刷)合格证。
2.合格证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单位、承诺内容、承诺依据、开证日期等信息。
四、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和进货查验要求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应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证明的,须进行抽检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五、未开具或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1.未开具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未查验合格证的法律责任。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请辖区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依法依规落实好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具、保存、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货凭证,加强进货查验。
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发现各类主体未按规定开具、保存、查验合格证的,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