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2022—2024年在长江流域17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年开展第一次考核。试点期间,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开展评价考核试算,并结合实际评估效果修改完善评分细则。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