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9月3日。
《草案》明确了关于牧草种植。
为了有效提升奶畜饲草产量和自给率,《条例(草案)》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奶畜养殖用地和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饲草料基地用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草种品种选育,提升饲草基地建设水平;推广以需定产、为养而种的饲草种植模式,提高饲草供应与奶畜养殖规模、利用模式的适配度,促进种养良性循环。
《草案》规定了关于奶畜养殖。
为了进一步推进奶畜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条例(草案)》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符合设施农业规定的奶畜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奶畜种质资源库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保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加大奶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草案》强调了关于奶畜养殖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利益保障。
为了充分调动奶畜养殖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促进奶业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其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与奶畜养殖者相互持股、二次分红、溢价收购、利润保障等方式,稳固奶源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奶畜养殖者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有奶源生产乳制品,推动奶畜养殖向乳制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