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山东省发布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山东省发布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9 04:26:5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山东省奶业实现转型升级,解决养殖与加工利益联结不紧密、产需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多部门制定了《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山东省奶业实现转型升级,解决养殖与加工利益联结不紧密、产需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多部门制定了《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一、支持养殖主体提升。大力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择优对存栏100-3000头的标准化奶牛场(特色奶畜参照执行)按照每年15万元左右标准给予补助,用于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择优支持生鲜乳年产量5万吨以上的县(市、区)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每县每年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补助,用于整县域提升奶业发展水平。

二、保障优质饲草供应。对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苜蓿示范基地,每亩给予不高于600元补助。支持规模化奶牛场青贮饲草料,每亩补助不高于160元。将全混合日粮(TMR)设备、挤奶、饲草料收获加工机械、粪污处理机械等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

三、强化奶牛疫病防控。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自行完成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的奶牛场按程序补助。支持奶牛疫病净化,对成功创建无疫小区和国家级疫病净化场的,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落实奶牛疫病强制扑杀政策,每头补助6000元。

四、规范养加一体化。适应当前乳品消费新需求和行业发展新业态,支持有意愿、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规模奶牛场或奶农合作社,在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经营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奶酪等产品。推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通过直营、电商等服务周边居民小区、酒店、饭店、商店,积极培育鲜奶消费市场,满足高品质、差异化、个性化需求。

五、深化金融服务保障。推动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奶牛养殖场户的特点和需求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合理延长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内随用随贷、随贷随还。支持符合条件的奶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对有基金类融资需求的企业,采取项目库推送、单独辅导等方式,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银行等投资机构推荐。

六、强化担保保险联动。引导金融机构拓宽贷款抵(质)押范围,开展活体奶牛、设施设备等抵(质)押贷款。优化奶牛贷、青贮贷、产业链担保贷等信贷服务工作。深入推动奶牛保险,保额提高到每头1万元。鼓励开展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

七、强化乳品加工扶持。鼓励符合要求的乳制品企业申报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将符合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给予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支持。

八、加强产业科技支撑。支持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并给予适当补助。指导养殖企业开展牛群结构调整、疫病防控净化、地源性饲草料开发等。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奶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奶业生产技术水平。支持奶牛新种质选育和养殖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的研发,创制一批综合性状优良、目标性状突出的奶牛新品系、新种质,为奶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九、加大消费宣传引导。进一步挖掘农村市场乳品消费潜力。支持“学生饮用奶计划”,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品牌推荐。加强奶类营养与健康知识科普,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宣传奶牛养殖、乳制品加工和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成效,增强消费信心。鼓励乳品企业通过短视频、直播等社媒传播,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下体验、配送和服务水平。支持乳品企业参加畜牧业博览会等各类展销活动。

十、支持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创建奶牛休闲观光牧场。支持奶牛养殖与乳品加工、消费、文旅、科普等结合,提供增值服务,让消费者近距离体验奶牛养殖、乳品加工过程,普及科学饮奶知识,培养奶类消费习惯。根据不同人群营养需求,引导加大功能性、健康类乳产品开发力度。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标签: 养殖 畜牧 奶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