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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琼市监餐〔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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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04 19:09:48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07
核心提示: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符合小餐饮经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发布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市监餐〔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8-04 生效日期 2023-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局制定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doc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食品经营许可及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符合小餐饮经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申办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可登录海

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搜索“食品经营许可”查询相关办事指南,并点击“在线办理”申请办理。

(二)申办食品经营登记

1.经营者可选择承诺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即: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承诺书》(见附件2),并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核查表》(见附件3)进行自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予以登记,发放《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见附件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登记情况告知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登记通知后三十日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承诺不实或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

2.经营者也可选择先核查后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即: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核查表》进行自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递交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场核查结果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登记,发放《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

二、食品安全经营要求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得经营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饮具和容器,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生产、制作、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九)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记录。

(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穿戴清洁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发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密闭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十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本指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2.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承诺书

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核查表

4.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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