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检测〔2023〕156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检测〔2023〕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31 09:27:1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6
核心提示: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市监检测〔2023〕156号
发布日期 2023-07-28 生效日期 2023-07-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2023年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共10项。涉及生态安全1项、食品安全2项、公共安全2项、信息技术安全1项、消费品安全和权益保护2项、监管需求2项,具体项目为:水中苯系物含量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液体乳中蛋白质的测定、低温试验的测定、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试验、软件产品的功能性检测、单晶体宝石的鉴定、纺织品织物透气性测定、优钢材料理化性能测定、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验。

二、能力验证承担机构

本次10项能力验证项目分别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予以实施。包括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者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等。

三、参加范围

水中苯系物含量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液体乳中蛋白质的测定、软件产品的功能性检测、单晶体宝石的鉴定、纺织品织物透气性测定等6个能力验证项目,全省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均须参加;优钢材料理化性能测定、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验、低温试验的测定、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试验等4个能力验证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四、工作要求

1.省市场监管局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次能力验证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负责公布此次能力验证的结果。对无故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或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将本《通知》转发给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督促其按要求参加,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涉及现场能力验证的项目,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派员协助现场验证工作。

2.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能力验证系统已正式上线。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在系统上发起能力验证项目后,能力验证参加机构要在系统上提交报名表、接收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品)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相关原始记录(含谱图等必要的技术文件)等,实现能力验证工作全流程管控,全过程留痕。

3.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配备足够的资源,并保证能力验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实施。本次能力验证,不安排补测活动,均以一轮测试结果为基础进行统计评价。

4.能力验证参加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5.能力验证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能力验证承担机构不得再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

附件:   附件(1-14).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