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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海南发布《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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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6 18:07:0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168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

《指引》要求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不得经营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3)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4)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饮具和容器,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8)生产、制作、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9)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记录。

(10)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1)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密闭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12)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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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工作指引 市场监管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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