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和管理,推动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高质量开展,山东省发布《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关于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并开展承诺亮诺2年以上的经营者可自愿申报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并应当具备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 第1部分 通则》(DB37/T 3698-2019)3.1所列基本条件:
(1)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有准入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关准入许可;
(2)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应的产业政策;
(3)有具体的主营业务且正常开展经营,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4)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线上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主动协商和解消费纠纷,不断提升管理服务和消费维权水平,在本地区或者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二)关于申报单位的评估审核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有力。高度重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成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宣传,建立创建档案。
(2)开展创建积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及本办法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放心消费承诺亮诺践诺,创建工作扎实,创建氛围浓厚。
(3)生产经营规范。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服务方面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建立并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理、检验、认证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与规范,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4)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公开并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等行为。产品和服务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规范、准确、透明。
(5)消费体验良好。经营场所环境安全卫生舒适,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商品积极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换货。
(6)纠纷处理积极。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针对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特点以及行业属性,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投诉监督电话,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和解纠纷,及时有效处理消费争议,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近2年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上访事件。
(7)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