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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 》 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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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0 09:58:1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636
核心提示:为强化本市餐饮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提升餐饮经营者合规经营水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指引》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出详细规定。

为强化本市餐饮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提升餐饮经营者合规经营水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指引》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出详细规定。

(1)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首次使用网络点餐服务时,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隐私政策。弹窗信息描述清楚,文字大小合适,条款内容简洁明了,应当清晰、准确地明示收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并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或是仅提供同意选项。

(2)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申明规则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不得超出消费者授权范围。

(3)餐饮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并根据线下堂食、到店自取、外卖配送等消费场景区分索取相适应的权限和信息,不得在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诱导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生日、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4)小程序使用微信一键登录获取微信昵称、微信头像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或需要获取精准位置以提供附近门店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停止提供服务或限制使用功能,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他服务方式。

(5)餐饮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关注经营者微信公众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同意餐饮经营者收集其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6)网络点餐服务期间,小程序不得频繁弹窗申请消费者同意,干扰消费者正常使用功能。

(7)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餐饮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或推送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商业营销信息应当提供退订或拒绝选项。

(8)餐饮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意愿注销账号、删除个人信息,不得设置不必要、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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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中国
 标签: 经营 消费者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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