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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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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2 09:44:45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6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有关部署,加快补齐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短板,现就继续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市[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7-11 生效日期 2023-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有关部署,加快补齐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短板,现就继续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补短板、塑网络、强链条”工作思路,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强化支持政策衔接,完善设施节点布局,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稳定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网络。围绕重点镇和中心村,支持相关主体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不断提升设施综合利用效率,满足田头贮藏保鲜和产后处理需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共型冷藏保鲜设施,对有需求的脱贫村优先实施,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鼓励引导邮政快递、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主体利用既有流通网络优势,提升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功能和服务能力,优化田头集货、干支衔接运输和农村快递配送,向农村延伸冷链物流服务网络,打造农产品上行和生鲜消费品下行的双向冷链物流新通道。推动开展符合实际的冷藏保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产地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三)培育一批农产品产地流通主体。要充分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相关政策,重点针对冷藏保鲜设施运营主体,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教学等多种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组织供应、产后处理、冷链流通等能力的产地供应商。推进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利用冷链设施网络和销售渠道优势,通过组织化、集约化、标准化冷链流通,增强农产品集散能力、品控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打造一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四)创新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运营模式。依托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鼓励运营主体与冷链物流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共享、合作联营、成网配套,集中解决用地用电、设施配套、高效运营等问题;加强产地到销地直达冷链物流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供应链组织能力,推广产地直供直销流通模式,促进解决脱贫地区农产品“卖难”问题;开展净菜、预制菜加工,为餐饮企业、学校等终端大客户提供直供直配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可将符合规定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作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内容,统筹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指导县级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年度目标、具体政策、资金使用、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县级实施方案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二)做好入库储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指导县级部门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要求,做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摸清本辖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需求底数,组织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按程序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三)规范项目实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总结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以来形成的经验做法,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提升建设质量与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各地要及时上报建设进度,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报告。

(四)及时验收兑付。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制定本省份统一的项目验收规范,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省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按规定对本地区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五)加强绩效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事前应明确绩效目标,未明确的不得安排预算,事中做好绩效监控,事后做好绩效评价;要指导做好后续管护运营,明确产权主体和运营主体权利义务,引导主体不断提高设施综合使用效率,防止闲置或废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规划、论证、实施及运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农办市[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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