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决定即日起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总体要求
(一)检查领域和检查比例。
各地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对以下重点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另行部署办理,不列入本次抽查范围。
(二)检查对象和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本级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制定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合理确定市、县的任务分配,并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对2022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参加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降低抽查比例。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2.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证书。3.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后,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移送线索予以依法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结果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检(监)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虚假证明文件罪或重大证明文件失实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上述移送文件及处置结果同步抄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二)实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要求对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情况,查处车辆代检、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行为。
发现问题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处理:1.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固定违法证据、确定违法性质,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文等相关要求,依法处罚并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逐级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证书。
涉及处罚的案件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时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办运〔2020〕67号文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三)实施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质量、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防产品、建材(钢筋)、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食品、成品油、眼镜产品、碳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三、抽查工作实施安排
本次抽查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开展机构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在监督抽查时,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主管的监管职责,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于2023年10月中旬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改正)并移交稽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应100%完成检查。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5号)要求,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及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年度联合监督抽查计划包含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并于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gdsjj_rjc@gd.gov.cn;
省公安厅:张修远,020-83110634;
省生态环境厅:满运华,020-83528005,王顺强,020-85266620;
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077;
省药监局:谢云峰,020-37886928。
点击下载: 附件1-4.docx
1.生态环境局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
2.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3.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4.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