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设区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办牵头对《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福建省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3.根据《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内容,将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主管的“福州市设置河道雨水排放口许可”调整为“福州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雨水排放口许可”。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福建省体育局”,实施机关为“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规定,新增“福州市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事项,主管单位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实施机关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为《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9〕127 号)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内河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函》(榕建内河〔2020〕71
号)。
三、删除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3.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 号)规定,删去“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中明确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实施机关仅为国家商务部,删去“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中明确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实施机关仅为国家林草局,删去“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
6.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删去我省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整合事项
1.将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分别作为主管单位,原先分设的两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合并为一项。
2.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别作为国家主管单位,原先分设的两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一项。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我省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认真落实《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省有关单位应于 2023 年 7月 15 日前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动态更新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标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公布;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大数据管理部门于7月31日前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需要完善立法的(如“犬类准养证核发”等),相关地区或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法可依。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