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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修改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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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30 09:18:3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755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3〕36号
发布日期 2023-06-30 生效日期 2023-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赵明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后,我部陆续开展动物检疫规程制修订工作。2023年3月,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第656号公告,制订出台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和检疫规程,明确野生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4月,印发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4个产地检疫规程,明确畜禽、犬、猫、蜜蜂等的产地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

二、关于屠宰检疫

2023年4月,我部根据畜禽屠宰检疫工作需要,修订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5个规程,新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等2个规程,进一步完善了畜禽屠宰检疫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屠宰检疫规程明确的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实施屠宰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于尚未专门制定检疫规程的骆驼、羊驼的屠宰检疫,可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执行。

三、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2022年9月,我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完善了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完善了文件中相关概念的表述。《办法》修订后,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便于更多的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法》实施以来,我部指导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防疫制度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管理。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6月2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农业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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