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江西省将出重拳整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江西省将出重拳整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6 16:33:5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568
核心提示: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根据《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江西省将开展专项整治清理行动。该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秩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根据《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江西省将开展专项整治清理行动。该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生产秩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专项整治清理行动的范围针对近年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治无证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取得新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况。如发现以上情况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等。

(二)整治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虽然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况。如发现以上情况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严格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组织生产。如发现以上情况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整治超范围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核对企业取得的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或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中备案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品种。如发现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的情况按照无证生产进行查处;如在生产许可范围内生产,但没有取得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排查长期停产的企业。重点检查停产企业是否具备规定条件。对暂时停产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详细了解企业停产原因,跟踪企业后续生产情况;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整治使用规定以外物质生产的行为。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是否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进行生产。如发现以上情况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整治标签标示不规范的行为。重点检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检查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等。如发现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如发现标签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为确保行动实效,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规定。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多种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