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
现将《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工商市〔2010〕129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失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成效,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升文明和谐的市场经营消费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打通监管部门信用管理和市场举办单位信用考核,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能力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市场治理能力水平和体制机制优化升级,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和现代海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市场监管部门以职能为依托,以经营者日常信用管理考核为支撑,强化信用管理理念落地,整合相关监管资源,收集经营者一定期限内在食品安全、保供稳价、环境卫生、商品陈列等依法经营和诚实信用的表现情况,设立合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信用征集、评价、公示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经营者进入、存续、退出市场全过程进行信用监管,构建“行政执法、商户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场经营消费环境持续向好。
三、组织领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领导小组,由市合广告处、许可处、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产品监管处、行政执法队、消保处和知识产权处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合广告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修改经营者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对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开展经营者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督查和考核;协调解决经营者信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四、信用评价范围
在我市登记在册商品交易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在所属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半年以上。
五、信用评价指标
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举办单位日常信用管理基础上对经营者根据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两大类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市场管理需要,在坚持科学、合理、实效、统一的原则基础上,指导市场举办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加强日常信用信息采集,并可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补充完善。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指标。1.信用积累。配合管理;开拓创新;好人好事;社会责任。2.信用流失。不诚信经营行为;不安全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行为;违法违规相关行为。其中,信用积累的社会责任和信用流失的违法违规相关行为主要以公共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部门通报为准。
六、信用信息征集
(一)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有以下几种途径:1.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2.经营者当年年报信息;3.市场举办单位申报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4.经营者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5.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市场日常巡查和监管时获得的信用信息;6.市场监管部门征集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者日常监管中获得的信用信息;7.相关部门通报的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征集时段为当年度发生信息。
(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场举办单位对标开展经营者日常信用管理,并及时在浙江省农贸市场综合监管平台(未来农贸市场管理平台)等数字化管理系统上更新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录入信用检查数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及时采集、整理、记录、维护经营者信用信息,注重收集市场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并及时通报反馈给市场举办单位。所征集到经营者信用信息应当保存电子或书式台账。
七、信用信息评价
(一)经营者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划分为优秀(AAA≥100)、良好(90≤AA<100)、稳定(80≤A<90)、波动(60≤B<80)、低下(C<6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评定AA级以上经营者实行一票否决;1.在市场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2.不服从、不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和商品抽样检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3.明知或应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食品安全各工作举措执行不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5.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有短斤缺两行为并造成影响的;6.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被查处,造成负面影响和引起舆情的;7.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操控物价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8.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立案查处的;9.拒不执行商品准入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10.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11.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市场对照信用评价指标开展经营者每季度信用评价,并发布经营者年度信用评价报告;对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短期内进行重新评价,做到精确监管和动态管理。
(四)评定结果应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在所属市场宣传栏等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集体讨论,听取相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做好会议记录,最后进行动态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AAA、AA、A、B、C五级,相应认定经营者信用监管等级。
八、信用评价运用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本办法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对不同信用风险程度的经营者差异化监管。
(二)凡在市场内经营满一年经营者,经市场举办单位信用管理测评,年度信用评价为优秀的,可作为推荐评选“信用商户”的主要依据。被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推荐为“信用商户”。“信用商户”在经营者有效经营期限内每年表彰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举办单位填写《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商户”申报表》进行推荐申报,各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初审后报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批准。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汇总本辖区经营者名单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全市名单后,统一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表彰为“信用商户”。被认定为当年度“信用商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向舟山市信用平台提供此公共信用信息。
(三)市场监管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用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经营者年度信用监管等级应在AA级及以上。倡导市场举办单位、相关部门将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诚信建设、“菜篮子”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积分管理和其他优惠政策享受等的依据。
(四)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在所在市场醒目位置或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倡导市场举办单位依照摊位协议等约定,取消其下年度场内经营资格。
附件1.舟山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