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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制度变革,酒类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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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2 10:36:4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635
核心提示:2023年6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以下内容为《公告》具体调整事项。

2023年6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以下内容为《公告》具体调整事项:

一、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二、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

三、在上海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办理事项为食品经营许可。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五、上海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白酒经营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依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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