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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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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2 16:32:26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42
核心提示: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促进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6-01 生效日期 2023-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不断促进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通过省级资质认定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参加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逐级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能力验证项目

1.水中六价铬检测

2.水中高锰酸盐指数的检测

3.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导热系数检测

4.菠菜中毒死蜱含量的测定

三、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和时间安排

在前期对承担机构和项目(参数)统一征集、专家论证验收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能力验证承担机构为山西安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华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详见附件)。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负责有关样品的制备发放、结果的分析统计汇总等工作;2023年6月30日前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出相关通知,并跟踪落实;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样品制备并分发至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需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样品安全可靠传递;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形成能力验证技术结果报告,并报省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督促其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围绕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技术比对工作。太原、晋中、忻州、吕梁、阳泉等五市市场监管局要围绕检验检测服务中部城市群建设,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技术比对,协调推进结果互认。各市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开展的技术比对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

2.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对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要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保障技术人力资源,严格按照能力验证的技术规范,制定能力验证项目方案,包括样品制备、发放、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验证及数据统计分析汇总、上报时间等相关内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要与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及时反映,认真解答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确保能力验证工作顺利进行。

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实施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等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并按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4.省市场监管局在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完成后,将对外公布能力验证结果。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及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如在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孔军华、张春雷

联系电话:0351-7680108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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