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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应急〔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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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1 14:55:17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77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家和我市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全国和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23〕1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全链条排查整治的通知》(津安办〔2023〕10号)和《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2023年度工贸行业企业安
发布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应急〔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05-11 生效日期 2023-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家和我市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全国和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23〕1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全链条排查整治的通知》(津安办〔2023〕10号)和《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2023年度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1日

(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28051673;邮箱:aqjcc@tj.gov.cn

系统填报联系人:王盛;联系电话:2805173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23年度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和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巩固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成果,有力推动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提升,防范遏制工贸行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中心,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为我市高水平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对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械行业涉及金属冶炼工艺、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聚焦工贸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重大隐患反弹回潮,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

我市辖区内工贸八个行业所有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未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未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每月开展1次以上检查的。

2.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未组织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未组织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排查整治,未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全面安全检查,未组织对电气焊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的;

4.未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合作等方式)开展排查整治,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

5.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评估的。

(二)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冶金企业、有色企业、机械制造企业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4.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五、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中旬前)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严管态势,精准研判各类安全风险,盯紧盯牢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安排。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底前)

企业要按照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照各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企业要建立自查隐患清单,针对发现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台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及时进行隐患整改。企业自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留存备查;同时,企业要登录“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系统”(网址:http://218.68.17.180/#/login)填报自查信息。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向属地应急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属地精准严格执法(9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整治内容,对整治范围内的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械行业涉及金属冶炼工艺、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行业领域开展全覆盖精准严格执法,对工贸其他行业领域开展“双随机”抽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督导检查阶段(10月底前)

市应急管理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在不同阶段对各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视情况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对责任措施不落实、执法检查不精准、走形式走过场,或者查出问题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采取约谈通报、警示建议、督办问责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到对属地应急管理局的年度业务实绩评估考核。

(五)整治工作总结阶段(11月底前)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将工贸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面汇总典型问题和典型处罚案例。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在11月底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盖章后扫描成PDF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基础处(电子版一并报送)。

六、其他工作要求

河东区、东丽区、津南区、宁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整治内容以外,重点推动所监管的钢铁企业做好以下四方面技术提升:

1.推进“高炉炉缸侵蚀监测智能分析系统”,利用高炉多种热工参数(热电偶、热负荷、炉壳温度),建立多维数据模型,综合分析当前高炉碳砖侵蚀状态,降低检查诊断误差,进一步提升炉缸监测的准确性。

2.推动转炉炉前操作室观察窗全封堵,规避转炉平台高温熔融金属倾翻造成人员伤害的风险。

3.推进煤气柜区域实现人机安全分离以及无人化管理,实施远程在线安全监控。

4.推广行车自动监控系统,增加LED安全提示投影指示灯,消除常规使用声光报警器声音单一,将危险提示从单一的听觉提醒,增加视觉提醒,使危险提醒更加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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