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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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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26 08:55:5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
发布日期 2023-05-25 生效日期 2023-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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